人權

來自维基百科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人類基本權利)是指「個人或羣體因作爲人類,而應享有个權利」[1][2]人權个交關價值以強化人个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要求「擔人當人」,是人个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个權利。人權是最核心个自然權利,嘸沒人權,就嘸沒自由、平等、民主、憲政搭博愛。

聯合國通過个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搭保障人權是普世基本道義原則。政府社會是否保障人權个常成爲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个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3]

在保護人權个法律實踐丄,憲法及國際法个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4][5][6]

歷史[編輯]

世界上頂古老個人權宣言,居魯士文書。
1789年8月26日通過个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个概念還朆成熟,一個人衹會因爲佢身爲團體中个一份子而擁有權利[7]。公元前6世紀个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佈釋放脫所有巴比倫之囚中畀擄个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爲人類史上个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个思想,老快便傳播到美索弗達米亞鄰近个印度希臘羅馬

  • 《大憲章》(英國,1215年):國王自始受到法律个約束,貴族个權利得到保障。
  •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人民个權利及自由從此畀制定。
  •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个權利。
  • 《人權搭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編輯]

羅斯褔夫人手持个《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列出了三十條每個人儕應該享有個人權,是國際社會第一趟就人權作出个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搭促進全人類個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个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擔每年个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畀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搭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儕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个一切權利搭自由,弗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昰些權利搭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搭文化權利兩大類。其中,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弗受奴役搭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所有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搭宗教自由權、參政權搭選舉權咾啥;經濟、社會搭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搭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搭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搭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咾啥。《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衹有在社會中佢个個性纔可能得到自由搭仔充分个發展」。個人在享受權利个辰光,衹受法律所確定个限制。

雖然存在着對《世界人權宣言》个代表性搭時代局限性个質疑,但其作為人類有史以來个一趟人權共同宣言,畀廣泛認為是國際人權事業个總章程,以下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搭《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佢个兩個重要補充搭仔細化。更加重要个嚜,昰兩個公約擔《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著全人類個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个新階段。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編輯]

《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該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該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第一隻明確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个有法律約束力个國際條約,並第一次趟援引《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个同等重要性搭弗可分割性,確立了民族自決个權利。

《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編輯]

《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垃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个權利搭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搭人身安全个權利,弗得使為奴隸搭免於奴役个自由,免受酷刑个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弗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个自由,公正搭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弗受任意干涉个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个權利,婚姻家庭權,對天然財富搭資源个自由處置權,思想、良心搭宗教个自由,享有主張搭發表意見个自由,結社搭集會个自由,參政權。《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个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方講,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个情況下頭,減少原本應承擔个義務,但減少个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个最低限度,而且弗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个理由个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儕弗得進行任何形式个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个實施。

價值依據[編輯]

納粹「合法」个暴行

在當今主流社會个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儕擔人權明細化搭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爲「人因其爲人而應享有个權利」,並弗是憲法賦予个,憲法个作用僅僅是保障搭實現人權个一種手段。在歷史丄,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个先例,譬如法西斯政權爲其種族滅絶提供合法个途徑。

馬裏旦話歇:「人權个哲學基礎是自然法」。[8]根據自然法个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丄,支配人類行爲个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个自然本性或和諧个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个法學理論,法律準則个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伊排準則所具道德優勢个思量。

西塞羅有曾話歇:「事質丄有一種真正个法律—即正確个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佢適用於所有個人並且是永恆弗變个。……人類用立法來抵消佢个做法是弗正當个,限制佢个作用是任何時候都弗允許个,而要消滅佢咾是更加弗可能个……佢弗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弗會今朝立一種,明朝立一種。有些會得是一種永恆弗變个法律,任何辰光任何民族儕必須遵守个法律。」[9]

普世性[編輯]

人權个普世性在政治學搭法學个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及其衍生開个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衹有當公平、道德搭公正昰排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纔可以畀執行。[10]在法律實踐丄,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英語:rule of law)搭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个概念體現出來。法治可分為狹義法治搭實質法治;狹義个(英語:formal)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弗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个法律框架搭程序;實質个(英語:substantive)法治擴展了狹義个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个包括自由、人權搭民主在內个個人實質性權利。實質法治个昰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个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儘管在學術界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个認可,但在各國个法律實踐丄,憲政國家个憲法普遍包括了人權法案,因而實質法治得到事實上个廣泛个確認。人權正是通過憲政搭法治畀認為是普世價值。

批評[編輯]

後殖民主義理論家對於人權概念个主要批評是,主張人權是一種文化个帝國主義。尤其人權个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於自由主義个觀點,雖然昰種概念在西歐日本北美洲畀普遍接受,但在其他國家可能弗畀接受。批評者質疑伊排提倡人權个思想家譬如約翰·洛克、密爾都是來自西方國家,同時昰些西方國家自身也儕做出帝國主義行徑。昰種論點還舉出宗教來證明文化个霸權主義。然而,一些人也對文化霸權个批評論點提出反對。如:人權概念本身也有部分起源於其他个文明搭宗教。人權在實踐上也會與帝國主義个行徑產生衝突,譬如人權也能畀轉換作爲民族自決个理論。

另一種批評則認爲人權所主張个權利是具有階層性个,因爲各種弗同權利之間个關係會互相影響。舉例而言,要保障擔任公職等政治權利弗能弗先確立一定个文化搭社會條件,譬如適當个教育。而後者是否應該畀包括作爲第一種基本个權利嚜,仍是爭論个議題所在。

還有一種則批評人權概念是根基於自行訂立个道德觀上。假使昰種道德觀衹是個人依據自家喜好而表達个要求,葛末人權就弗是客觀个道德原則。美國哲學家Richard Rorty便認爲人權衹是根基於人類感情个表達上,而非一種理性个實現(不過,根基於利益理論个基礎,佢仍然支持法律上個人權)。Alasdair MacIntyre:人權其實與古代人類對於「獨角獸搭女巫个信仰相同」[11]。昰種批評與道德相對主義相近,佢宣稱道德是個人喜好、嘸沒客觀標準可衡量道德基準。

馬克思主義嚜反對西方人權觀中「絶對个」「先驗个」等唯心觀點,認爲人權弗是從來就是「天賦」个(孫中山持類似觀點),而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个產物。[12]馬克思認爲西方文明中个「人權」是帶有階級烙印个「特權」。「衹要階級還嘸沒消滅,任何關於自由和平等个籠統議論儕是欺騙自家,或者是欺騙工人,欺騙全體受資本剝削个勞動者,無論如然講,儕是在維護資產階級个利益。」[13]馬克思主義主張个「人權」,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上个「人權」,因爲衹有消滅脫生産資料个私有制纔有可能實現任何人之間真正平等,以及「人个解放」。北京日報於1979年3月22日發表《人權弗是無產階級个口號》一文公開批評人權是資產階級个概念,然而昰篇文章否定脫人權是無產階級應當爭取个東西,其實扭曲了馬克思主義

對於人權个壓末一種批評則聚焦於「誰纔有責任監督人權」个問題丄。人權个概念起源於避免公民遭到國家侵害,也因此可能代表所有人儕有責任介入並保護受到侵害个其他人。因此在民族搭國籍个區隔丄,由於伊個強調了人們个弗同點而弗是相同點,可能畀人權運動視爲是對人權弗良个影響,因爲伊個否認脫人們天賦个相同權利。中國則主張國家主權纔是最重要个,因爲是國家最先立下了人權个條約保證。在對於國家干預搭使用暴力與某些个爭論議題上,爭論者个主張通常也儕與佢拉對於人權个看法差異有關,譬如擔人權看作是法律權利抑或是天賦權利、以及佢拉是屬於世界主義抑或民族主義个立場儕有得關聯。

主要內容[編輯]

國際社會對人權个內容搭分類存在著交關大个分歧,各種理論之間弗罷有得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擔人權个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个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編輯]

儘管對人權个具體認識與實踐互弗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个最基本个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个共識。

  •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個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个生命權,葛末一切其他權利儕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个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搭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个待人方式。[14]任由昰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个刑法儕擔侵害佢人生命權个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畀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个權利。」[15]
  • 自由權。自由,是人權个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儕是個人个基本權利。如果嘸沒充分个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 財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搭自由權个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佢喜歡个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爲支持,葛末,對自我勞動个所得進行排他性个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弗可少个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家个勞動成果生活,並擔生活剩餘个錢存起來留畀子女或者自家个晚年,箇儕是人尊嚴个一部分。」[16]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爲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家正當所得个權利。
  •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搭自由權个合理延伸。假使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麽佢个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个形式。作爲一種基本個人權,尊嚴个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个認同,如陶淵明,弗爲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个尊嚴權畀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个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佢,葛末顯然佢就失去脫「作爲人類」个資格,昰無疑是搭人權所弗容个。
  • 獲助權。獲助權常莊搭「人道主義」聯系在一淘,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弗可預知个災禍,人个生命權無時無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个幫助,是生命權个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个災難有辰光會得造成交關大个危害,昰歇個體个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个組織,一般是政府个傾力幫助,昰個是政府一項重要个公共服務職能。
  • 公正權。人權个普適性必然个要求每一個人儕受到公平合理个對待,但現實生活當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儕會弗同程度擔人劃到弗同个等級,葛末人權就變成功有限个,有條件个,甚至成爲特權階級个奢侈品哉。而公正權是爲了擔人權平等个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丄。公正權弗罷是人權个一部分,更重要个是佢也是人權中其他部分个必要條件。
  • 受教權

進階內容[編輯]

人權个基本內容僅僅一種最低限个保障,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昰個顯然是遠遠弗夠个。所以又出現了交關對人權个擴充。人權个進階內容一般都是基本內容个融合、擴展、深化。但是由於經濟發展个弗平衡性搭文明个多樣性,對於以下個人權內容搭具體个實現方式還存在著弗同程度个分歧。

  • 發展權。「發展權」最早是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題為《作為一項人權个發展權》个演講中畀提出來,並隔手受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个強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在第34/46號決議中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發展个機會是各個國家个天賦權利,也是個人个天賦權利。1986年,聯合國大會第41/128號決議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个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搭實現途徑等基本內容作了全面个闡釋。1993年个《維也納宣言搭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弗可剝奪個人權,從而使發展權个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發展權在堅持個人良好發展个同時,也強調了「集體人權」昰隻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國,各民族儕能平等、自由、友好个交流合作,均等个享受發展機會。發展權強烈个反映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際制定个國際秩序个弗滿以及對國際公平正義个訴求,甚至透出相當个共產主義色彩,也就老自然个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在人權方面个交鋒重點。
  • 民族自決權。追根溯源,民族自決權其實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个天賦人權說搭人民主權說。1776年个美國《獨立宣言》搭1789年个法國《人權搭公民權宣言》是反映昰些思想个最具代表性个歷史文獻。二戰之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个自決權个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个宣言》、《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趟得到確認搭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个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个認可搭接受。民族自決權風靡一時是與資產階級革命,以及二戰以後大批受壓迫个民族搭國家獨立自主是密弗可分个。然而在國際形勢大大改變个現在,民族自決權更加強調个是本民族國家自主選擇自家个發展道路搭生活模式,而弗受外部干涉个一項集體人權。對於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重要人權國際社會普遍嘸沒異議,但對於民族自決權个限度,民族自決權與最低人權標準个之間个矛盾咾啥,國際社會个鬥爭相當激烈。民族自決權畀普遍用於發展中國家反對發達國家「干涉」个重要理論依據。

立法个內容[編輯]

畀多數國家認同個人權立法內容包含如下:

  • 安全个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爲,如謀殺、屠殺、酷刑搭強姦。
  • 自由个權利:有關自由个範疇,如:宗教搭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 政治个權利:有關人民个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 訴訟个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搭度懲罰。
  • 平等个權利:有關公民个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个權利經濟个權利):有關提供教育搭免於遭受嚴重个貧窮搭飢餓。
  • 民族个權利:有關羣體免受種族屠殺搭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重要人權文書一覽表
  •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12月9日簽訂於巴黎);
  •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通過);
  • 《日內瓦公約》(1949年8月12日,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搭戰時平民个待遇);
  • 《關於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內瓦簽訂个禁奴公約个議定書》(聯合國大會1953年10月23日決議通過);
  • 《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1959年11月20日通過);
  • 《給予殖民地國家搭人民獨立宣言》(聯合國大會1960年12月14日通過);
  •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个決議》(聯合國大會1962年12月14日決議通過);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聯合國大會1963年11月20日通過);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6年3月簽訂於紐約);
  • 《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十四屆會議1966年11月4日宣布)。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
  • 《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
  • 《公民權利搭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
  •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聯合國大會1967年11月7日決議通過);
  • 《德黑蘭宣言》(國際人權會議1968年5月13日通過);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73年11月30日通過);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大會1979年12月18日通過);
  • 《禁止酷刑搭其他殘忍、弗人道或有辱人格个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大會1984年12月10日決議通過);
  • 《維也納宣言搭行動綱領》(聯合國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1993年6月通過);
  •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1984年11月12日決議核准);
  • 《發展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
  • 《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1989年11月20日通過);

評判標准[編輯]

西方國家一般強調個人權个普世價值,並利用佢拉在經濟政治,文化,甚至軍事方面个優勢推行昰種普適性;而非西方國家搭發展中國家普遍強調个是對人權个保障必須建立在本國个國情(包括經濟基礎,國民素養,傳統文化等)之上,並且強烈个反對前者个普世價值觀點。

儘管對於人權个具體內容搭保障人權个具體方式存在交關大个爭議,但終歸需要一隻可以具體實在个判斷標准來促進全人類个福祉。

在人類追尋一個統一個人權標准个道路丄,嘸沒人能夠迴避一個無奈个現實。由於歷史,地理等交關因素有排國家能花費大量个社會資源去呵護寵物搭家畜,但有个國家卻爲給兒童提供最低限度个食物,醫藥搭教育而掙扎。弗罷各國之間个經濟發展水平有得天壤之別,在文化傳統方面也往往是千差萬別。昰些客觀个事實嚴重个阻礙了人類關於人權在現實層面个共識,而且歷史經驗表明,強制移栽個人權往往會出現「水土弗服」个症狀。

爲了解決昰個難題,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爲最低限度標准個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个弗平衡性搭道德規範个多様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个權利,嘸沒足夠个理由畀認爲也同様適用於其他共同體。第二,無論社會發展搭道德規範存在多少大个差異,一些最低限度個人權必須得到所有共同體个一致擁護。總結起來,人權標準是最低个,所以纔能成爲普遍个;因爲是普遍个,所以也只能是最低个。

在全球化个時代,如然通過建設性个對話來溝通搭擴大人權方面个國際共識已成爲了當今國際社會主要議題之一。弗罷在西方文明个框架內思考人權,而且在與西方文明並駕齊驅个其他文明框架內省察人權,已形成一種「文明相容個人權觀」,是緩和並逐步化解矛盾衝突个一條必由之路。[17]

儘管以《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爲代表个一系列人權宣言儕肯定了人權个特殊性,指出實施人權原則必須考慮國家个特性搭地域特徵以及弗同歷史、文化搭宗教背景。但是社會普遍認同人權仍應有最低限度標準,「貧窮弗能做爲國家恐怖搭酷刑个藉口。」[18]

鑒於一系列複雜个原因,人權个評判標准存在,而且還將長期存在著分歧。但人類在促進人權个偉大事業中弗斷溝通,弗斷理解,弗斷磨合个過程,其本身也是一種人權个促進。

爭議焦點[編輯]

舊金山个同性戀自豪日
  • 廢除死刑:
  • 安樂死:
  • 墮胎:
  • 同性戀權利
  • 性別變更登記
  • 性交易
  • 女權主義

爭議事件[編輯]

  • 北京人權律師浦志強2015年12月22日,畀控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畀吊銷執照[19]
  • 美國發表2015年各國人權報告,譴責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打壓中國人權律師个行爲,另外也點名北韓古巴伊朗[20]
  • 2016人權律師江天勇、四川人權運動成員陳雲飛,畀中國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聖誕節左右失蹤後至今仍無消息。[21]

參考文獻[編輯]

  1. 2012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human rights
  2. 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
  3. 2012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4. 第164頁:「... 憲法是一國个最高法律。
  5. 李鴻禧(1985).憲法與人權.李鴻禧.於20 December 2012參閱. 
  6. 憲政體制與人權保障.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9–.ISBN 978-986-7663-95-5.於20 December 2012參閱. 
  7. 人權个背景 - 中華國際人權促進會
  8. 馬裏旦,《人搭國家》,劉山等譯,商務印書館,1986
  9. 薩拜因,《政治學説史》,商務印書館,1986
  10.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in 13 volumes), 2nd Ed., edited by Jeffrey Lehman and Shirelle Phelps. Publisher: Thomson Gale, 2004. ISBN 978-0-7876-6367-4.
  11. MacIntyre, Alasdair (1981):After Virtue, pp. 69-70, London, Duckworth
  12. 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
  13. 列寜,《論意大利社會黨黨內个鬥爭》(
  14. 洛克,《政府論》,商務印書館,1982
  15. 米爾恩《人个權利與人个多様性——人權者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P158
  16. 弗萊納,《人權是什麽》,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17. 大沼保昭,《人權、國家與文明》,三聯書店,王治安譯,2003
  18. 弗萊納,《人權是啥?》
  19. 陸維權律師浦志強 律師執照遭吊銷
  20. 美人權報告 批陸打壓維權人士 | 即時新聞 | 20160414 | 蘋果日報
  21. 聖誕節是中國「狩獵」人權份子个大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