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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详细]
>> 嘉宾介绍
崔志华
    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讲师,国内顶尖的人力资源与用工管理专家,上海市劳 动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干事、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详细
    王某就职于某制造公司,与同事李某同住一间公司宿舍。因两人工作时间上有冲突,李某上夜班经常影响到王某休息。为此,王某曾多次向公司行政部门口头反映,但公司行政部门一直未作适当处理。2008年3月某日晚,王某因李某影响其休息而与其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双方都受轻伤。事后,公司行政部门进行了内部调查,并同时辞退了两人,理由是二人严重违反《员工宿舍守则》。但是,二人都宣称从未见过《员工宿舍守则》。王某更是觉得事出有因而被解雇,实在是委屈,于是向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回解雇的决定,并向公司提出经济赔偿。双方遂发生争议。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认为公司解雇王某,没有合法依据,至于公司所主张的其解雇行为是依据公司的《员工宿舍守则》,因其内容明显不合理并且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过,所以不得作为制裁员工的依据。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1、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
2、本案中劳动者权益应如何维护?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应当有相应的依据,包括事实的依据及法律的依据,且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2、用人单位的法律依据即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等应当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
3、如果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一:
    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变化二: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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