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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爆炸伤眼获赔14万余元
字号: 我要评论(0) 2012年04月05日 09:53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记者 叶永春 通讯员 徐侃 付国华)一天清晨,武某与往日一样拔掉电动车上的充电器,刚旋转车钥匙,便突然“轰”的一声巨响,武某紧捂着双眼大叫起来。众人一看,只见他满脸都是鲜血,而电动车上的电池炸开了。事后,武某急忙被送入医院救治。武某的哥哥也将电池爆炸的事告诉了出售电动车的李某。

李某开了一家修理店,并将从夏某公司买来的电动车和从浙江生产电池的厂家买来的电池组装成整车后销售。过了几天,李某带着夏某一起来到武某住处,发现电池盒已经裂开一角,拆开电池盒,发现里面四块小电池开始膨胀。但当武某向李某和夏某索赔时,李某和夏某开始互相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一开始,李某承认发生爆炸的电池就是自己提供的,但认为应当由武某来证明是何原因导致电池发生爆炸。后来李某为了推脱责任竟提出,由于武某在爆炸后没有立即报警,所以不能确认是爆炸导致眼睛受伤,夏某一开始还积极配合法院,表示出于同情将与李某一起对武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之后就避而不见了。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发当天在场证人的证言、病历及外壳裂开的电池盒等证据,可以肯定曾发生爆炸,并导致武某左眼受伤。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夏某和李某都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武某14万余元。

[责任编辑:古月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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