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嘉兴市海盐县的舒先生因闯黄灯被罚,但舒先生不服,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当地警方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之后,嘉兴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败诉,舒先生随后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舒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视频记录显示,2010年7月20日8时0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舒先生驾驶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但该车未停车,而是继续由南 向北直行。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他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舒先生直到事发一年后的7月11日,才连同其 他罚单一起,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并在签字后交纳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舒先生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黄灯亮起时,车辆是否可以通行?早报记者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了在线咨询。公安部将此问题转交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解答。该局表示,若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同于闯红灯,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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