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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翁索赔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字号: 我要评论(0) 2012年02月28日 09:42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记者 叶永春 通讯员 肖明)70岁高龄的马某退休后,因退休金少不足以补贴家用,他身兼数职,本来生活过得好好的。可天有不测风雨,一场车祸导致马某受伤,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他,一纸诉状把肇事方告上法庭。

事发前,马某在4家企业从事兼职会计工作,每家企业给予他每个月800元的工资。2010年12月,马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过马路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诊断,马某脑部受伤,经两次住院治疗才保住性命,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导致马某脑部受伤,神志不清,记忆力减退,因此他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生活也一下子变得很窘迫。事后,原告和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均认为马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坚决不同意赔偿误工损失。马某无奈之下,拿起法律武器,向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车祸中造成损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马某虽已退休,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退休后继续工作,存在其他收入,其主张的误工损失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工资收条、会计记账凭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4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造成了收入减少。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古月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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